毒品类案件物证被排除的10条裁判要旨

时间:2022-12-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因其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更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关键之作用,司法实务中,物证的认定和采信标准较为严格,尤其在毒品犯罪中,毒品提取、保存难度高,毒品数量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期。

辩护人常常从毒品的提取、保管、流转、含量等角度寻找辩点和突破点,而这些均无法避开物证的审查,一旦可以排除相关非法物证,则可大大提高辩护成功率。

法纳君通过Alpha等数据库中检索,选取了部分因控方物证被法院排除从而使得被告人被判无罪或罪轻的毒品犯罪案例进行研究,现将部分物证没有被采纳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一、物证照片没有附制作说明书,被告人没有签认,物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被排除

案号:()川刑初号

基本案情:年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在歌城里面当管理,接触到毒品,并掌握了毒品的来源和销路。年至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吕林芮先后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吸食人员鲜明、杨某、蒙某、杜某、彭某等人。

年11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吕林芮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对其住处展开搜查,吕林芮当场供认了贩毒的事实并主动交出了部分毒品,另外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搜出了另外的毒品,共净重47.克,从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麻黄碱、烟酰胺、非那西丁等成分。

法院裁判要旨:1、公诉机关提供的毒品的照片(有编号)一组,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后提供的,未有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时间、经过等;

2、照片上也没有被告人辨认后逐一签字认可的文字,无法判断该照片是否是在被告人面前、有见证人见证情况下制作的。因此,该组照片的制作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法院不予采纳。

二、没有毒品查获现场对毒品依法封存,导致查获毒品缺乏唯一性、排他性被排除

案号:()渝05刑终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楠于年3月10日15时许,在渝中区捍卫路小区房间内,以元的价格将1.14克海洛因贩卖给刘某,后离开。

随后刘文革在上述房间内以元的价格将2.75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以元的价格将0.12克海洛因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刘文革处查获海洛因共计8.43克。

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楠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房间客厅茶几下一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的小号绿盖方形塑料盒中查获海洛因98.72克,并查获毒品疑似物及白色不明物质。

法院裁判要旨:1、根据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本案发生于年8月3日,即该规定正式执行期间,办案民警从李楠处查获毒品疑似物或不明物,均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封存;

2、现无证据证实该毒品疑似物从查获地点到公安机关的保管人及保管状态,故公安人员在办案地点所称量的毒品与从李楠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无法认定为同一批,从李楠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因缺乏唯一性、排他性,均不能认定为毒品。

三、因搜查笔录制作程序违法,毒品化验报告制作程序违法,物证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粤刑终号

基本案情:年6月28日,被告人李钢鍪以人民币元雇请同案人李海炮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普宁车站交给“水某”,后因“水某”认为毒品质量差而拒收,李海炮遂携带该袋毒品甲基苯丙胺返回,途经陆丰市甲西镇渔池村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搜获疑似毒品一袋。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33克/克。

法院裁判要旨:1、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李海炮的签名,亦无李海炮拒绝签名的注明,见证人签名未能清晰体现,没有注明其具体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得到证实,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2、根据《搜查笔录》所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同样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排除,且《搜查笔录》显示查获毒品克,鉴定报告记录克,两者相差达80克之多,现场查获材料与送检材料之间不具备同一性,属于两个不同的物品;

3、鉴定机构对毒品质量进行鉴定超出了委托机构的委托事项,该报告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四、检材被污染且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物证缺乏客观性被排除

案号:()粤刑终号

基本案情:年间,被告人叶永治伙同他人在一间老厝里制造毒品。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在上述老厝制毒现场查获伴有结晶状物的浅黄色液态疑似毒品1盒、伴有小颗粒状物的浅黄色液态疑似毒品1盒及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1袋;

查获发电机、脱水机、反应炉、真空泵、电子秤、塑料桶、无盖塑料盒(16个)等制毒工具一批;查获甲烷、丙酮、氯化亚砜等制毒配剂一批,同时在制毒现场的两个烟灰缸内提取生物检材烟头15枚。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永治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与制毒现场相同的氯化亚砜33罐及与制毒现场的无盖塑料盒相配套的塑料盒盖17个。

年10月22日,叶永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DNA比对鉴定,在老厝制毒现场提取的15枚烟头中,一枚烟头为叶永治所留。

法院裁判要旨:1、现场扣押清单显示扣押了42项物品,但现场笔录上没有阐述具体在哪个位置扣押了这些物品;

2、现场提取烟头的数量不明,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共在2个烟灰缸内提取15枚烟头,但现场照片仅显示有8个烟头。侦查机关的解释是,“因该烟灰缸的盖子遮盖了烟灰缸内的部分烟头和拍摄角度原因,无法完全在现场相片中体现出来13个烟头”。

该解释缺乏可信赖的依据,且本案没有烟灰缸这一实物证据,不能进一步确认;

3、检出叶永治DNA的烟头在哪个烟灰缸提取不清楚,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笔录均未对此载明。因本案现场勘查是对制毒现场和叶永治家同时进行,不排除DNA物证被污染或搞混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因此,根据留有DNA生物痕迹的烟头证实叶永治到过制造毒品现场的证据并不确实,缺乏客观性。

五、毒品原物灭失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物证缺乏客观性被排除

案号:()辽14刑终19号

基本案情: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冬梅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首府小区,以8元的价格,卖给刘洪艳假冰毒30克。后被告人刘洪艳在楼下将30克假冰毒以元价格卖给王凌宇。

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洪艳和王凌宇来到该楼房找被告人刘冬梅换冰毒,被告人刘冬梅给王凌宇更换冰毒10克,后案发。

法院裁判要旨:刘冬梅贩卖的30克毒品因其已经灭失,没有实物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纳刘冬梅、刘洪艳、王凌宇的供述,认定该30克毒品属假毒品。

六、搜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未当场称量毒品,物证缺乏唯一性、准确性被排除

案号:()吉03刑终号

基本案情:年8月,张某、唐亮等人多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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