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一网店使用女明星照片做宣传被判侵权

时间:2023-1-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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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南网10月22日讯(闽南网记者陈玉玲通讯员陈凯鹏)精美的图片配上文案,再加上“明星同款”加持,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方法。但在宣传的过程中,也要避免踩到侵权的“雷”。日前,泉州永春法院桃城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

  鞠某某是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具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被告永春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鞠某某许可,将其肖像放在该公司网店销售的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上。鞠某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永春法院受理的首起明星肖像权纠纷,应当引起公众尤其是永春本地中小企业对于《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保护的   法官提醒,网店使用明星肖像牢记三点,切勿随意在网络搜索明星肖像图片使用,应取得肖像权人许可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过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肖像,不要超期和超范围使用;网店经营者在不是跟明星本人签订合同时,要核实合作方是否取得了对明星肖像再进行授权的许可。

  

  《民法典》肖像权保护新规:

  1.不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明星或者他人的肖像作为表情包、P图恶搞、进行AI换脸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但在无形中都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2.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形象,只要能够呈现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且可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该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种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店铺中发布了含有他人侧面影像的图片或视频,只要能清楚识别图片或视频里的人就是该特定他人的,即构成侵害肖像权。

  3.肖像权作为典型的人格权,自然人因肖像遭受非法侵害的,都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不以造成财产损害为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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