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镇氏商标维持复审注册nbsp

时间:2016-12-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转载于:年11月23日《香城都市报》

  11月21日,医院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镇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宣告该院“镇氏”商标复审维护注册,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败诉。

  “镇氏”注册商标来源于医院创始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第三代代表性传承人镇海馀先生的姓氏,于年10月22日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于年11月21日成功注册为第42类医疗诊所、理疗、医院等服务项目上的服务商标,注册号为,年6月28日完成商标续展工作。基于在广大相关公众中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镇氏”注册商标于年11月20日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众所周知,咸宁镇氏兄弟风湿病专科门诊(原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下称镇常恭门诊)负责人镇常恭在改制前的咸宁医院工作过很长时间,对医院“麻塘”、“镇氏”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情况非常清楚,但面对商标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镇常恭门诊等医疗机构从医院就开始以各种形式侵害医院(医院)的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医院于年、年两次对镇常恭门诊提起诉讼,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均胜诉,镇常恭门诊被强制执行经济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眼见傍“麻塘”名牌被法院判决败诉,镇常恭门诊等医疗机构又盯上了“镇氏”注册商标,企图以所谓的“镇氏兄弟”鱼目混珠,再次傍上“镇氏”注册商标的便车。年4月,医院获悉,镇常恭门诊将“镇氏兄弟ZHENSHIXIONGDI及图”在商标局进行注册,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年1月20日作出裁定,对“镇氏兄弟ZHENSHIXIONGDI及图”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药剂师配药服务、保健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的上诉请求。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又提起上诉,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镇常恭门诊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常恭门诊为挽回败局,又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医院“镇氏”注册商标的申请,年7月6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镇常恭门诊的撤销申请,镇常恭门诊不服,于年7月29日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国家商评委依法受理此案后,依照《商标法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

  国家商评委认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注:指医院,下同)向我委提交的证据1、2、5、9、11,医院起源于“镇氏”第三代传人镇海馀年创办的“咸宁县麻塘公社茶场医务室”,后经多次更名、改制,医院,是一家专治风湿、类医院。医院自年起开始将“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逐级申报为区、市、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医院院长镇水清为“镇氏”第五代传人,于年9月被湖北省文化厅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于年11月11日被国务院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4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通过门诊病历本、影像资料袋、药品包装袋、服药说明、信封、医院宣传册、员工手册、医生名片、医院内展板展架、医院内部报刊等多种载体对医院进修宣传介绍,在医院简介中对“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及“镇氏”传承人进行了突出介绍;同时,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6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还通过《湖北日报》、《湖南日报》、《河南日报》、《中国工商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多家报纸刊物对医院、“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广告宣传。虽然上述证据4中的材料及其批量印制证据尚缺乏实际投入市场的证明;上述证据6的报道资料并未明确将“镇氏”陈述为商标,但在案各项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镇氏”确医院服务时对服务内容、提供者身份及品质特点的区分性标识,且医院服务本身具有与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服务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属性。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委认为,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使用证据,“镇氏”已足以产生区分服务来源,并在公开市场上被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法律效果。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10,复审商标于年11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咸宁日报》、《香城都市报》等对此亦进行了相关报道,虽然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但是复审商标于年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事实应能佐证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确已实际使用。申请人(注:指镇常恭门诊)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提出质疑,但是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故我委认为,复审商医院服务上并未停止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的各项服务与在案所证未停止使用的医疗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我委认为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理疗;医院”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商评委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年9月28日至年9月27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半之久的“镇氏”商标复审注册案的复审阶段宣告结束,咸宁镇常恭风湿医病专科门诊撤销医院“镇氏”注册商标图谋再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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